Thursday, August 11, 2011

十誡信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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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誡: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基督教常給人一種印象是覇道,順我者倡,逆我者亡。

其實這可不單是基督教的問題。猶太教和回教都是這樣。十誡的第一誡就有這種覇氣,一種唯我獨尊的絕對。回教也是:「天下間只有一位真神,阿拉是他的名字」,他們如是背頌。

一神宗教從不採取一種商業性遊說購買的立場來說明它們的立場,也從來不用傳教手法向教外人仕作護教式解畫。其中更不存在信與不信的選擇問題,這一系列的信仰內容是已經認信的群體的表述。

在一個充滿罪惡和不幸的世界,相信有神到底是否一種愚昧?其意義又是甚麼?災難與痛苦的自然結論為甚麼不是無神論?

這要看到底是說那一位神。人們結論說神不存在,一般所指的是慈愛與能力的神。如果神真知道世界的痛苦而祂又是慈愛的話,祂為何容許惡和苦?如果祂愛莫能助,那還情有可原,但如果祂有能力卻見死不救,那祂可能就不是仁心大善。如果要求慈愛與能力同時集於一身作為對神的特性,惡的存在就說明這樣的神可能不存在,或者不應這樣期望神。所謂無神論,就是說無「慈愛與能力並存的神論。

苦罪惡確實是對有神論的很大挑戰。但猶太教並不是一種哲學上的有神論,它是歷史上的有神論。他們透過歷史事件而不是哲學討論來舉證有神。十誡的背景是有一位神把當時那欺負以色列人的世界大國埃及打個落花流水,此舉乃為其申張正義,正顯示出神的能力。至於是否慈愛,要視乎你站在那邊看。從受助者猶太人那邊看神當然是慈愛,但埃及人卻認識神的審判。其中的今野其實是「公義」。神對公義的堅持與執著將決定祂是慈愛還是凶惡,對弱者與被罪所傷的人神出手相救而視為慈愛,對欺負者來說神如果出現祂將會以懲罰者的姿態出現。於是我們可以這樣說:神的大能不用懷疑,但祂的慈愛就是相對的,而公義就是量尺。

不過如果神是大能,為甚麼祂不向受欺壓者施行公義而顯其慈愛?

這問題牽涉另兩個因素,就是時間和事件。神不施行公義指的是現在沒有而不是永遠不會。這一點聖經的故事經常用時間作為理解神的作為的必需元素。以色列人在埃及住了四百三十年,其間受了多年的苦待,神並沒有立即拯救,而知道神的公義性格往往是通過某一公義事件之後才知道,出埃及就是其中一例。如果沒有慈愛事件,人無法知道神是慈愛,但慈愛事件不是從人這邊設計出來的。聖經所說的神往往是被期待的那位,而不能被指令。人可以向神祈禱,甚至埋怨,但卻無能力逼使神施拯救,於是歷史中就出現了無數未解的冤案和未雪的慘情。這並不能構成對神的慈愛的否定,只能說是神的延遲。至於延遲的理由,我們從來無法完全知道。

延遲引發等待的痛苦。等待其實是信心的表現。不信者不會等,不會期望。等,是猶太信仰的歷史經驗。從大衛建國到公元前六世紀猶太人正式亡國,一直要等兩千五百多年到二十世紀中葉以色列人才能復國。對猶太人來說,不改拜別神就正顯出十誡第一誡的力量,同時也表明神在他們心中的地位。一位延遲兩千五百年的神!對任何一位考慮信仰的人都是一個很大的挑戰。不過猶太信仰與基督信仰都以這種形式出現,即是以「等候」作為信仰的指定動作,並且不住強調神的再來。他們所敬奉的「神」的特性之一就是祂現在並未有完全展示祂的全部,卻在歷史的將來必然展示其能力與慈愛。這就是一種信仰的吊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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